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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和標準的規定與理解

    發表時間:2021-07-16 11:20:08  作者:    來源:

    本輪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時,對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了全面修改和明確,集中在第48條。同時,也是為了糾正有些地方對征地補償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誤解,減少社會矛盾,讓農民共享土地收益。

    下面,由北京萬典律師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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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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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以上新法第48條規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補償進行了根本性變革和明確:

    一是明確區分原地類,即區分農用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同地類,分別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二是對于征收農用地補償標準,取消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全面改用省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同時增列失地農民的社保費用;

    三是新法中的“區片綜合地價”與之前的區片綜合地價完全不同,只是農用地征收的區片綜合地價,即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且不再包含社保費用。

    四是明確了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確定辦法,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由省級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是征收宅基地的補償單列出來,新法要求尊重農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補償建房費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農房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同時提供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補償;

    六是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其它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制訂。

    新法對于征收農用地和宅基地的補償規定比較明確,對于征收其他土地,即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新法明確由省級政府制定。省級政府可以按照新法第48條規定的原則,區分用途,結合當地實際,分別對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其它土地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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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有一些省份在制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辦法時,并未注意到新《土地管理法》對此的變革和原則規定,仍沿用過去的一些規定,對征收宅基地、建設用地等的補償標準,并未區分土地原用途,按照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權益價格水平進行補償,而是簡單宣布采用農用地補償標準。

    例如,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文件中: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江蘇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

    實際上,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差和地價差別很大,特別是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相比,土地收益和地價高于農用地,甚至不是簡單的倍數關系,不能簡單混用。

    征收高收益的建設用地卻按低收益的農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不知道在理論上、邏輯上和實務上如何行得通?新法又何必強調征收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呢?特別是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都會遠遠高于區片綜合地價,更談不上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征收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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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條明確土地征收補償需要考慮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收益、供求、區位和社會經濟水平等綜合確定,不同用途土地的收益差別很大,因此,土地征收補償應當區分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

    1.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費采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同時增列了社保費用。因此,征收農用地的補償標準為所在區域省級政府公布的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青苗補償費用和失地農民社保費用。

    2.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可以按照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評估價格及地上附著物重置價給予補償安置。

    3.征收農民宅基地應當尊重農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補償建房費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農房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同時提供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補償。

    4.征收集體未利用地的,可按周邊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安置。

    5.占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包括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的規定履行收回程序,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及地上附著物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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